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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k8(中国游)官方网站|解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22 10:34:00    次浏览

资料图片2016年10月1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确保保证食品安全。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为什么要制定《办法》?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越来越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关注的焦点。一是参与网络食品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二是网络食品经营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涉及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民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三是网络食品经营监管难度更大。据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该《办法》。《办法》的调整范围有哪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办法》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主要义务?一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范围销售和经营食品。二是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相关义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等行为。三是公示相关信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四是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五是明确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贮存、运输要求。《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规定了哪些义务?一是备案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二是满足相应的技术条件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三是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四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材料审查登记。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等。五是建档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六是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怎样划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的管辖原则是什么?《办法》明确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可以行使哪些职权?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责:(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网络食品抽样检验?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办法》规定了哪些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情形?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